張先生在台灣擁有一家甲公司,另外還在新加坡投資設立一個A公司。張先生打算經由在新加坡的A公司到大陸拓展事業,因為擔心用甲公司直接到大陸投資是否會因為政治因素受到差別待遇。
(一) 依據《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八條,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依本辦法規定在大陸地區從投資或技術合作者,應先備具申請書件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許可。同《辦法》第四條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投資第三地區公司, 並對該公司之經營具有支配影響力,而該公司在大陸地區有投資行為者,亦屬該辦法所稱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所以張先生無論是經由甲公司或者A公司到大陸投資經營事業,都要依據《辦法》的規定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許可。
(二) 大陸政府制訂《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以及《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究其內容,台灣企業所受的待遇與外國公司大致相同。此外,外國企業在大陸設立企業,應適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或《外資企業法》及其相關實施細則。上述法令都規定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在中國舉辦企業,參照各該實施細則。大陸對於外商投資若干行業有特別限制,例如《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管理規定》、《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規定》等,這些規定通常也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投資者在大陸投資興辦企業時,參照該規定執行。因此,由台灣的甲公司和由香港的A公司在大陸投資,在大陸原則上不會受到差別待遇,不過,公司名稱會有差別,例如台灣企業與上海的內資企業合作設立的企業不稱為「中外合作」企業,而稱為「滬台合作」企業;另外從稅務的角度而言,直接由台灣的甲公司投資和從第三地間接投資會有差別,涉及跨國投資稅務規劃的問題,礙於篇幅限制,不在此另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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