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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如何利用大陸的《中小企業促進法》


最後更新時間:2003-06-10

台灣有許多人想要到大陸來投資,對於大型的外商投資企業,大陸政府出於吸引資金、解決就業等考慮,往往在許多方面會給予特別的優惠,相比較而言,小公司做事就困難的多,那麼,大陸制訂的《中小企業促進法》對於台商投資的中小企業來說,有哪些特別的舉措呢?

(一)《中小企業促進法》(以下簡稱《促進法》)於2002年6月29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將於2003年1月1日起實施。《促進法》第二條的規定:“本法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利於滿足社會需要,增加就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生產經營規模屬於中小型的各種所有制和各種形式的企業。”根據這一規定,外商投資設立的中小企業並未被排除在外,應該也適用《促進法》的規定。

(二) 根據《促進法》,大陸政府對中小企業的促進措施主要分為資金支援、創業扶持、技術創新、市場開拓、社會服務五項。比較突出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幾項: 1.明令禁止向中小企業亂收費、罰款和攤派。(第六條) 2.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給予資金援助。(第十二條) 3.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拓展融資渠 道。(第十六條) 4.稅收優惠,通過稅收政策鼓勵各類風險投資 機構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投資。(第十七條) 5.完善社會化服務體系,提供諮詢服務與培 訓。(第二十二條) 6.簡化中小企業的審批程序。(第二十六條) 7.鼓勵中小企業技術升級和產業換代。(第二 十九條) 8.鼓勵中小企業促進聯合和開展專業化協作。(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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