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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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後成為一人公司怎麼辦


最後更新時間:2002-05-31

台商A在百慕達群島成立甲公司後,與大陸乙公司合資成立上海丙合資有限責任公司,然由於公司成立後,雙方在管理理念及人事方面發生摩擦,乙公司同意將其全部股權優先轉讓予甲公司,問此時丙合資公司是否須解散?

(一)一人公司是指公司係由一股東持有全部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或僅由一股東持有其公司全部股份之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其主要特徵在於公司僅有一位股東及全部之出資或全部股份由公司惟一股東所有。

(二)目前世界各國對准否設一人公司有四種立法例:1、准許設立一人有限公司及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如:列支敦士登、加拿大、德國、日本 ; 2、只允許設立一人有限公司、如:法國、比利時 ; 3、禁止設立一人公司,但公司設立後僅剩一股東時,並不要求解散,該股東亦不須負無限責任,如:瑞士; 4、不准設立,如股東剩一人時,公司必須解散或由該股東承擔連帶責任者,如:英國、西班牙等。目前大陸方面除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 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可以單獨投資設立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及同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國務院確定的生產特殊產品公司或者屬於特定行業公司,應當採取國有獨資公司形式」同意設立一人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外,依外資企業法對外資企業設定人並無人數限制,亦允許一人成立外資有限責任公司。

(三)按大陸公司法目前只准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兩種。依大陸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依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五人以上為發起人。本題上海丙公司為中外合資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二人,然因乙公司將其股份轉讓後,僅剩台商A之甲公司,此時應否解散?依大陸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條及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若公司章程並無特別規定時,股東僅剩一人之情形,並不在解散或強制解散之列,且依中外合資企業法實施條例規定,中外合資企業成立後,合營一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亦未將僅剩一合營股東之情形列為解散事由,則丙公司仍可存續,無須解散。

(四)本題若台商A以外國公司方式進入大陸設立外商獨資公司時,若該外國允許一人公司時,亦會發生一人公司之情形,併予說明。

(五)目前大陸學者為防止一人公司獨立人格,及一人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有限責任現象,多認應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之法理,即揭開公司面紗原則,其原則為,為阻止公司獨立人格之濫用和保障公司債權人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就具體法律關係中之特定事宜,否認公司及股東之有限責任,此時公司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負責,以實現公平正義之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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