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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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之決議若有違反法令或章程其效力如何


最後更新時間:2002-05-31

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於1997年8月5日召開臨時董事會,該公司董事全體為九名,共五名董事出席,其中四名決議於1997年10月20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然董事甲則以事先未徵求其意見,故於表決前離席。公司依董事會決議於1997年8月10日通知各股東將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討論處分公司閒置財產以償還債務之事宜。屆時出席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已逾百分之八十,並由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股東同意,決議承認公司對外所欠債務及處分公司部分財產以償還債務等。董事甲於臨時股東大會後,以1、臨時董事會不足法定人數所為決議無效。2、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內容與通知事項不符,遂訴請法院撤銷上開決議。

(一)本題應先探討董事會之決議是否合法有效?依大陸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於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至於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另定通知方式及通知時限 」。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復規定:董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至於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究係指出席董事會之董事過半數,或係指全體董事過半數,大陸學者多採出席董事過半數通過,則本題中董事甲雖係於表決時始離席,然依上開公司法規定,出席人數既已達全體董事會之半數,臨時董事會之召開自屬合法有效,且其決議亦達出席董事過半數之通過其決議亦屬合法有效,不因董事甲離席而受影響。

(二)至於臨時股東大會之決議是否有效?依大陸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之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以上通過 」,本題因出席股東符合上開規定,故為有效。至於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單未列明之事項作出決議。由於某公司於通知股東召開臨時股東會之通知上已列明討論『處分公司閒置財產,以償還債務』事項,而臨時股東大會之決議內容,亦屬處分公司資產償還債務之範圍,則決議內容,並未超出通知事項之範圍,自亦符合公司法規定。

(三)由於臨時董事會及臨時股東大會之決議方法均符合規定,尚不須適用大陸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即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時,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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