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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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逾越經營範圍之法律效力


最後更新時間:2002-05-31

福建A燈飾公司因知B公司急需三合板乙批,遂向廣東C物資公司訂購三合板乙批,並欲藉此轉賣B公司,以購取差價,上述行為是否合法?

(一)本題之前提為A、C兩家公司均已依大陸公司法等相關法令辦理設立登記,領有營業執照之公司。

(二)由於A公司於設立登記時所登記之經營範圍限於燈飾、燈具之買賣,並不及於三合板類之木業買賣或加工,則A向C物資公司訂購木材之行為,顯已逾越A公司經營範圍,依大陸公司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同條第三項規定:「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則本題A公司之行為已明顯逾越其登記經營範圍,但是否為無效行為,該法未明確規定,由於1993年大陸公司法才公布,在1993年前之公司行為若有逾越其登記範圍時,一般均依民法通則或經濟合同法等法律規定,均認屬無效之行為。

(三) 1999年大陸合同法實施後,依大陸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款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本題A公司逾越經營範圍之行為是否為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行為?由於大陸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認定民事行為違反法律即認為無效,但合同法既為民法通則之特別法應優先適用,且大陸最高法院於1993年對合同僅違反經營範圍而非違反專營、專賣及法律禁止性規定,標的物亦非限制流通者,僅認依違反有關行政管理規定處理,不因此確認合同為無效,顯已採從寬認定之方式。則本題A公司之行為若非屬上述之限制範圍,似應從寬認定為合法,以免影響經濟交易之秩序。

(四)大陸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對公司越權行為規定,企業法人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時,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理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時,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台商於適用上應注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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