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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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0對跨國投資有何規定?(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


最後更新時間:2003-06-27

甲公司李總經理發現,如果公司在新加坡直接投資成立話務中心,負責為甲公司及其他台灣公司及中國人陸公司提供話務中心服務,並共同分擔該話務中心之營運成本,不失為「把餅做大」並節省成本的方法。然而,李總經理只聽人說「加入WTO之後,跨國投資更合理、更經濟了」,卻不清楚有哪些便利性。

WTO關於貿易與投資以『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The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TRIMs Agreement或TRIMS協定),及『服務貿易總協定』(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GATS)對於外人於服務的投資所定之規定為主。

(一)與貿易有關的投資 TRIMs協定係於1993年烏拉圭回合談判協商而成,針對足以影響貨物貿易之措施而設。 TRIMs協定規定,會員國不得施加違反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第三條國民待遇原則,或GATT第十一條數量限制規定之措施。本措施附件之例示表列,列出欠缺一致性之措施,包括自製率或貿易平衡要件(local content or trade balancing requirements),其中影響較巨者為『對投資不得設置自製率或採用一定比率本國貨品之限制」: 1.要求企業購買或使用由國內製造之產品或向國內之來源購買;而不論其係指定產品種類、產品數量或價值、或指定產品國內自製比率之數量或價值;或 2.要求企業將其購買或使用進口產品之數量或價值,限定於其出口之成品所含國內產品之數量或價值。TRIMs協定並規定過渡性協議,允許會員國於加入WTO之後,於一定期間內(開發中國家五年、已開發國家二年、低度開發國家七年)全盤取消與商品貿易有關之投資障礙。本協定並設置TRIMs委員會,以監督各會員國對其承諾之運作及實施。

(二)服務質易總協定 由於服務業貿易大多須透過消費當地投資之方式進行,並涉及人員及資金移動,以及利用土他之問題等,因此服務貿易總協定課予會員之一般義務及規定(包括『最惠國待遇原則』、『透明化原則』、『國民待遇原則等』),以及會員所作之水平承諾、特定行業承諾,以及最惠國待遇豁免,於跨國投資均應適用。 本題中李總經理如欲於新加坡投資設立話務中心,新加坡之法令不得採行以下措施: 1.規定甲公司必須採用或購買一定數量或價值之新加坡貨品,否則構成『要求企業購買 或使用由國內製造之產品或向國內之來源購買』,而違反TRIMs協定。 2.規定甲公司所採用或購買之進口貨品,必須包含一定數量或價值之新加坡出口貨品,否則構成『要求企業將其購買或使用進口產品之數量或價值,限定於其出口之成品所含國內產品之數量或價值』,而違反TRIMs協定。 3.規定甲公司進口所欲採用或購買之進口產品數量或價值,否則抵觸『普遍消除數量限制』之義務,而違反TRIMs協定。 4.規定甲公司必須符合高門檻之條件始得投資設立該話務中心,而美國(舉例而言)之企業於新加坡投資設立話務中心之條件較低。該規定違反GATS之『最惠國待遇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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