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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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進口大量增加時,應如如救濟? (農產品之特別防衛措施)


最後更新時間:2003-06-27

茶為台灣坡地重要經濟作物,茶園面積達到21,223公頃,主要分布於中南部各縣,茶葉年產量為23,131公噸,年產值達41億元,其中,桃、竹、苗三縣茶園面積為4,935公頃,茶葉年產量為6,475公噸,用以供應出口及國內茶飲料之加工區原料為主。由於1994年之進口量為10,388公噸,比前三年之平均值增加百分之四十一,出口量則為4,372公噸,反比前三年的平均值減少百分之十七,導致該地區製茶廠的庫存量增加,而茶廠自1995年秋季起又拒絕收購國庫茶葉。使茶農因而遭受明顯損害。

國產農產品因政府與外國或國際組織協議,將降低關稅稅率或開放進口,致國產農產品有因進口而遭受損害或有損害之虞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得依農產品進口損害救助辦法經審議認定後採取適當方式提供救助。 遭受損害或有損害之虞,應綜合考量該案件農產品在特定期間內之進口數量、進口增加之絕對數量與國內生產量或消費量比較之相對數量,並應綜合考量與該農產品有關之多項因素指標,如:庫存量、產地價格、生產成本、市場占有率、農民收益、其他相關因素等。國產農產品有無受進口損害之虞認定,除考量前項因素之變動趨勢外,應同時考慮進口是否會繼續增加而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同時衡量該項農產品生產者是否將因不採取救助措施而受損害,以及加權平均計算各項因素之『綜合損害程度』。農委會業務單位核計綜合損害程度之結果後,送請由主管機關、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組成之『農產品救助審議委員會』作為判定『不明顯損害』、『明顯損害』、及『嚴重損害』之參考。前項之認定必須依據客觀證據之調查顯示,涉案產品之進口增加與遭受損害或有損害之虞間具有因果關係,若進口增加以外之因素,同時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則該項損害不應歸因於進口增加。 上述案件中,於1994年茶葉進口量激增百分之四十一,外銷量比前三年平均值減少了百分之十七,導致該地區製茶廠庫存量增加,經提出相關於該項農產品之相關資料,經『農產品救助審議委員會』暨『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聯席會議審議通過該項農產品遭受明顯損害,並由各該縣政府研提求助計畫,經農委會於1997年核定實施,並對茶農做下列的補助:

(一)鼓勵茶農將申報受進口損害之茶園廢耕造林,每公頃補助茶樹砍除費五萬四千元及廢園-次獎勵金十萬元,造林獎勵金另依『全民造林運動綱領及實施計畫』規定二十年給予獎勵金每公頃五十三萬元。

(二)鼓勵茶農將茶樹予以砍除,每公頃每年補助五萬四千元,另補助種植敷蓋植物費用每年四千元(未種植敷蓋植物者不發給此項費用),共五萬八千元,為期二年。

(三)凡茶農之茶葉有茶廠收購者,補助茶農採葉及運搬費用每公斤三元,每公頃最高以一萬八干元為限,補助一年。

(四)補貼茶廠貸款之利息差額,凡-年收購茶葉數量超過四千公斤者,每製成茶一公斤給予七十元之貸款額度,由基金給予利息差額補貼百分之二,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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