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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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0針對紡織業貿易有何特殊防衛措施?(什麼是『過渡性防衛措施』)


最後更新時間:2003-06-27

陳老闆是艾利紡織公司之負責人,最近聽同業說,根據烏拉圭回合談判中所簽訂的『紡織品及成衣協定』(Agreement on Textiles and Clothing,以下簡稱紡品協定)規定,全球紡織品貿易即將於2005年1月1日起完全自由化,台灣既然是WTO之成員,自然要跟上自由化之腳步;但是這個消息卻讓陳老闆感到憂心忡忡,他擔心自由化之後,其他國家生產的紡織品進口會大量增加,使艾利公司之產品面臨強大之競爭壓力,恐怕會造成不小的傷害,因此陳老闆很想知道,如果因為國外紡織品進口之大量增加而使得國內紡織及成衣業受到嚴重損害,有沒有什麼救濟方法可以用來保障他們的權益?

為使紡織品及成衣回歸自由貿易,紡品協定規定各會員國於WTO協定生效日起十年內?分三階段以漸進的方式取消所有紡織品配額之限制;為避免各國於紡品回歸貿易自由化過程中遭受太大之衝擊,紡品協定特別明訂『各會員國於此1O年之過渡期間內可運用第六條所訂之過渡性防衛措施(transitional safeguard)暫時保護其產業,此規定使各會員國就尚未回歸GATT一般規範之紡品較容易採行進口限制措施,幫助其國內產業爭取暫時之紓緩空間,以進行產業之調整並促進產業廾級,使之得以面對國外產業之競爭。 我國依據上述紡品協定所賦予實施過渡性防衛措施之權限,於貿易法第十八條增訂『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之法源,並於1999年6月2曰發布該項辦法,並配合行政程序法於2000年9月13曰修正發布,提供紡織品及成衣業者完善的救濟工具以保障其權益。 依前開WTO紡品協定第六條與我國『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之規定可知,欲實施過渡性防衛措施,須符合下列要件:

(一)進口量須有明顯而大量之增加。

(二)國內製造類似或直接競爭產品之產業有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實際威脅:在確定有無損害之時,應以相關經濟因素之變化檢核進口量對於該特定產業之影響,也就是說,應綜合考慮進口產品對國內生產量、生產力、產能利用率、存貨量、市場佔有率、出口量、工資、就業狀況、國內價格、利潤及投資等相關指標之變動與影響。

(三)二者間須有因果關係:該等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實際威脅必須係肇因於總進口量激增,而非技術或消費者喜好之改變。實施過渡性防衛措施之方式為限制進口之數量,所得限制之進口數量有一定之限度,亦即不得低於要求諮商前2個月之前12個月期間該項紡織產品之實際進口數量或各該出口國之實際出口數量。值得特別注意的是如果國內產業因進口數量增加所遭受之損害,係來自於某特定出口國之進口時,得以造成國內產業受害之該特定國家或地區為對象實施過渡性防衛措施。綜上所述,若國內紡織及成衣產業確因國外紡織品進口之大量增加而遭受嚴重損害,自得依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向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申請進口救濟,經過一定之調查程序,若其認定產業受害,且決定採行救濟措施,將依協定之規定,通知世界貿易組織紡織品督導機構(TMB),並與擬對其採行設限措施之國家或地區進行諮商,於諮商後,即實施該項限制措施,惟應特別主意,對於己回歸GATT之紡品項目,則只能依一般之進口救濟措施來請求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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