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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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廠商接受政府補貼會違反WT0協定或是什麼法規嗎?(何謂『補貼』及『平衡稅』)


最後更新時間:2003-06-27

A公司在台灣某上業區設廠從事研發及產品製造業務,產品主要銷往歐美等國,A公司因投資於自動化設備、資源回收以及防治污染之設備,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規定而享有租稅優惠,營業成本得以降低,市場競爭力提高,出口到歐美的產品價格比歐美地區國內市場行情低,出口量也相對地大幅增加,最近A公司接獲通知,表示美國政府要對A公司出口到美國的產品進行平衡稅調查,可能對出口到美國的受補貼產品課徵平衡稅。A公司完全不瞭解什麼是反補貼調查,什麼是平衡稅,A公司要如何因應呢?

(一)就國際貿易之立場而言,競爭是市場機制之本質,而公平競爭則是維持國際貿易市場機制不可或缺之條件。依WTO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之規定,除少數特殊之政府補助措施外,補貼具有『特定性』時,WTO各會員國即可依第五篇『平衡措施』之規定,對該受補貼之進口產品進行調查及採取平衡措施(如採臨時措施、具結或課徵平衡稅)。而特定性補貼之情形則包括:1、對提供補貼機關轄區內單一事業或產業或一群事業或產業補貼(例如:提供補貼機關或該機關之運作所遵循之立法,明確限定一補貼僅適用於若干事業)。2、限定於特定地理區域內之若干事業始可獲得之補貼。3、屬於禁止性補貼(即法律上或事實上以出口實績為單一條件或數條件之一,而提供之補貼或以使用國內貨品而非進口貨品,為單一條件或數條件之一而提供更佳之補貼)。

(二)補貼為政府實現其經濟政策的工具之一,補貼對於其他會員國造成不利之效果,並不是由受補貼廠商本身從事不公平競爭行為所造成,因此其他會員國僅得就特定性補貼對進口之受補貼產品課徵平衡稅,而補貼是否具有『特定性』,實務上並沒有明確的認定標準,例如本案例A公司是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規定而享有租稅優惠,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理論上適用於所有之國內製造業,但實際適用之結果卻可能造成僅有某些特定產業可以享有較多之租稅優惠,到底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之租稅優惠是否屬於特定性補貼? 目前仍有所爭議。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之租稅優惠經美國調查機關認為係屬於特定性之補貼,則A公司進口至美國之受補貼產品,將依照調查認定之受補貼程度而課徵一定稅率之平衡稅;反之,如調查結果認為上述租稅優惠適用於所有之國內產業而不具有特定性,則A公司進口至美國之受補貼產品將不會被課徵平衡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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