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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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想切入外銷市場,以超低價進口到其他國家,先把市場搶下來再說,會不會有什麼問題?(什麼是『傾銷』)


最後更新時間:2003-06-27

需求量有限,近年來國內又很不景氣,李先生的公司為求發展,決定全力打開美國外銷市場。李先生想,台灣廠牌名號不夠響亮,若要提升在美國的銷售量,薄利多銷大概是最可能成功的方法,現在少賺-點沒關係,美國人這麼多,市場這麼大,若可以把這個市場吃下來,以後就不必擔心了。最近李先生的公司果然在美國市場大有斬穫,但是今年卻接到美國商務部的通知,說要調查李先生公司有沒有傾銷,可能要課百分之幾十的反傾銷稅,這是怎麼一回事?聽說台灣已經加入WTO,為什麼還會被告傾銷呢?外國進口產品在我國低價搶市場的時候,我們是不是也可以告他們傾銷呢?

(一)薄利多銷本來是一種有效的競爭方武,但為免出口商在出口他國時,以不正當地削價競爭的方式掠奪市場,損害進口國相關產品之產業時,為禁止出口商以低於正常價格出口銷售之不公平貿易行為,國際經濟法上出現了『反傾銷』的概念。

(二)反傾銷措施是WTO允許的進口防衛措施之一種,規範在1994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ATT)第六條執行協定,即所謂的反傾銷協定(Agreement on Anti-dumping)。WTO會員國得訂立與該協定相符之法規,對傾銷行為進行調查,並認定進口貨品是否構成傾銷、傾銷行為對國內產業是否造成實質損害,二者是否具有因果關係,以及應採取如何之救濟措施。世界各國因此均訂定了相關法規;我國亦依據該協定修正了關稅法第六十三及六十四條,及『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因此,台灣加入WTO之後,如找國出口廠商有在國外有傾銷之行為,還是有可能被告傾銷,但若外國進口商在我國以不公平方式低價搶奪市場而造國內產業之損害的時候,業者也可以向財政部申請,由財政部關政司及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展開調查,若確實符合傾銷法規之要件,亦可對外國進口商實施反傾銷措施以保障國內業者。

(三)所謂「傾銷」是指,某公司若就某一商品外銷時,其價格低於該商品之『正常價格』,而『正常價格』之認定係指下列三者之一:1、該商品在國內(出口國)通常貿易過程中的價格;2、該商品外銷至其他國家可資比較且具代表性的價格;3、該商品在國內(原產國)之生產成本加上合理之管理、銷售及一般費用以及利潤所得出之推算價格。原則上先採用1、的方法認定『正常價格』,但若國內市場並無該類商品於通常貿易過程中之銷售,或因市場情況特殊或內銷量過低,則以2、或3、的方法計算『正常價格』(2、與3、為同等計算方法,並未有優先次序)。

(四)當李先王的公司彼美國課反傾銷稅時,美國向李先生的公司進口該商品之進口商就得給美國政府繳鈉反傾銷稅,因此,若其他國家的稅率較低、或是沒有被課反傾銷稅,李先生公司的商品相對而言就比較貴,在美國市場就會比較沒有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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