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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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出門 , 概不退換 ?


最後更新時間:1999-03-15

百樂量販公司為節省經營管理成本,其所經營的大型量販商場,皆採取開架式陳列各類販售之商品,以便顧客自由挑選,再至櫃台結帳包裝,但是顧客卻常常事後對於所挑選的商品不滿意而要求退換,使得該公司必須有專人處理出售商品的退換工作,而增加釵h管理成本,因此該公司決定在商品的貨架及櫃台上置放「開放空間,自由選購,結帳包裝後,恕不退換」的告示牌。某日潘廣美至該公司所經營的商場上,選購女用襯衫一件,結帳包裝返家後,才發現所購買的女用襯衫約兩個袖子竟然長短不一,而將該襯衫攜回該公司,要求退換無瑕疵的襯衫,該公司經理張恭良向潘廣美表示,該公司告示牌已經告知所有顧客「貨物出門,概不退換」的公司政策,因此拒絕退換新貨,潘廣美憤憤不平,無法接受。

本案例中買賣契約的買受人潘廣美至百樂量販公司,購買女用襯衫一件,其購買的目的是為了消費,而不是再轉售給他人,因此潘廣美是消費者保護法中所謂的「消費者」,所以本案例的買賣契約,除了應適用民法中有關買賣契約的規定外,基於保護消費者的目的,消費者保護法中之特別規定,也必須適用於本案例中。

百樂量販公司為了節省顧客退換商品的處理成本,而決定採取「貨物出門,概不退換」,做為其與顧客買賣交易的契約條件,而以告示牌的方式在其賣場中揭示,這就是「定型化契約」條款的一種。

所謂「定型化契約」,是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之多數消費者訂立契約之用,而單方面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由於是企業經營者單方面預先擬定,沒有給予消費者參與訂立之機會,故往往發生只顧及自己的權益,而忽略消費者的權益之弊端,所以消費者保護法對於定型化契約條款有明文的強制規定。

百樂量販公司所揭示的定型化契約條款,依法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如果違反平等互惠的原則時,法律便推定該條款係顯失公平,該條款即屬無效。潘廣美買到的襯衫有瑕疵,原本依民法買賣契約之規定,可以要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或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此乃顧客的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百樂量販公司所訂的「結帳包裝後,恕不退換」的定型化契約條款,排除了顧客的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使得顧客所支付的價款和其所獲得的商品失去了對價上的平等,顯然該條款違反平等互惠的原則,將會被推定為顯失公平,依法應為無效。

綜合以上解析,百樂量販公司「結帳包裝後,恕不退換」,的定型化契約條款,因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之強制規定而無效,潘廣美當然可以主張民法上買受人的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主張退換無瑕疵之襯衫。

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包括在內。為了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使用的條款,應本平等互惠的原則,如果定型化契約中的條款,違反了平等互惠的原則時,法律便推定該條款顯失公平,而為無效的條款。鑑於定型化契約條款涉及買賣雙方的私人權利,有關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違反平等互惠的原則,對於消費者顯失公平,應由承審法官視具體個案,斟酌契約之性質、締約目的、全部條款內容、交易習慣、及其他情事依法做最終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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