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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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如不遵守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應如何處罰?


最後更新時間:2005-03-30

發達公司的吳老闆為了節省人事開銷成本,每個月故意減少提撥員工之退休準備金。吳老闆未依法提撥,會受如何懲處?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雇主每月需提繳確定之退休金數額到勞工退休金個人帳戶或每月按時繳納保險費(年金制)。在個人帳戶制下,雇主應提繳之退休金數額,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由勞保局繕具繳款單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寄送事業單位,雇主應於再次月底前繳納。如有新進員工,則雇主應於其到職日起7日內辦理。倘若雇主並不依照前述規定提繳應當之金額,或不於時間內繳納,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四十五條至第五十五條明定相關之罰責規定,所以吳老闆如未依規定提繳主要可能面臨之責任有:

1.民事賠償責任: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雇主未依新制度按月、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而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以訴訟方式就其因此未能取得之相當退休金及其他損害,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2.行政罰鍰:
雇主未辦理申報提繳退休金,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主管機關會限期命其改善,如在期限內未為改善,得處雇主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連續處罰至改正時為止。

3.滯納金: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雇主未按時提繳或未繳足退休金時,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仍不繳足者,自次日起按月加徵應提繳金額二倍之滯納金至繳足為止;其按月加徵之滯納金,未滿一個月部分,按比例計算。

前述滯納金之罰責係針對勞工退休金個人帳戶制部分之規定,若假設吳老闆的公司已符合適用年金保險之規定並選擇適用年金保險規定之時(參照下述年金保險之適用條件),在年金保險制度下,如吳老闆未按時繳納或繳足保險費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將處其應負擔金額同額之罰鍰,並按日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五)、年金保險部分
1.適用對象:適用於僱用勞工人數二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

2.適用要件:需經工會或二分之一以上勞工同意,並經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得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但選擇參加年金保險之勞工人數未達全體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仍不得實施。

3.雇主責任:以該年金保險之投保取代新制度雇主所負提繳退休金之義務,惟雇主負擔之年金保險費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之百分之六。勞工離職後再就業,所屬年金保險契約應由新雇主擔任要保人,繼續提繳保險費。有關前開退休金條例中個人退休金專戶部分之新舊制度銜接、請領權利、罰責等規定,準用於年金保險制度中。

由於本手冊係就一般中小企業所面臨之勞退問題提供參考,而中小型企業較少有符合前揭年金保險適用之情形,故本手冊之說明重點仍在於新制下之個人帳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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