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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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不來取貨 , 貨物被燒毀 , 賣方要退費嗎 ?


最後更新時間:1999-03-15

海韻進出口公司向裕康家俱公司訂購小牛皮沙發20組,並且已將買賣價款如數付清,雙方約定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日,由海韻進出口公司前往裕康家俱公司之倉庫取貨,雖然裕康家俱公司已將該批沙發完成打包裝箱待運,並通知海韻進出口公司屆時前來取貨,但海韻進出口公司欲末於約定的交貨日期前來取貨,該批沙發因而一直存放在裕康家俱公司之倉庫中,裕康家俱公司不幸於當年四月一日遭遇隔壁鄰廠火災波及,導致廠房倉庫全毀,該批沙發亦被完全燒毀,其後海韻進出口公司向裕康家俱公司要求退還全部價款時,裕康家俱公司拒絕退款,並主張該批沙發的損失應由海韻進出口公司負責。

本案買賈雙方約定,海韻進出口公司應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日,前往裕康家俱公司之倉庫取貨,而裕康家俱公司也於當日完成所有交付該批沙發之裝箱準備,但海韻進出口公司卻未依約前往取貨,已構成海韻進出口公司之「受領遲延」,也就是買受人對於出賣人已完成交貨之提出,而無法完成受領該批貨物時,買受人便要負擔受領遲延的責任。

在海韻進出口公司受領遲延中,裕康家俱公司可以向對方請求賠償,以為準備交貨及保管貨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除此之外,在保管期間,裕康家俱公司僅需就故意或重大過失所造成該批沙發的損失,負擔損害賠償的責任,由此可知,裕康家俱公司只要盡到一般人對該批沙發所應該注意的保管義務即可。

其後,該批沙發被全部燒毀,是由於隔壁鄰廠失火所造成,並非由於裕康家俱公司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造成,所以,因不可歸責於裕康家俱公司之事由,導致其無法履行交貨之義務,裕康家俱公司對海韻進出口公司之交貨義務因此免除。

但是,因為裕康家俱公司對於該次火災的肇事者,可以請求該批沙發的損害賠償,因此海韻進出口公司可以向裕康家俱公司請求讓與上述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肇事者如果已經理賠給裕康家俱公司,海韻進出口公司則可以向對方請求讓與已經理賠的金額。

海韻進出口公司可否不向對方主張上述之權利,反而向裕康家俱公司請求返還全部價金呢 ? 我國法律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是依照德國民法的規定及我國學說上的見解,認為在海韻進出口公司的受領遲延中,因為不可歸責於裕康家俱公司之事由造成無法交貨,應看做是因可歸責於海韻進出口公司之事由造成無法交貨,因此裕康家俱公司除了可以免除交貨的義務之外,而且還可以向對方要求「對待給付」,因此是海韻進出口公司的付款義務不得免除,也就是仍須依約全數付款,不能請求退還貨款,而只能要求對方退還因無須交貨所得之利益。

買賣的貨物可能因不可歸責於買賣雙方當事人的天災人禍,而造成貨物的毀損或滅失。因此,所產生的損失,究竟應由買受人或是出賣人負擔,宜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如果雙方並未約定,則法律規定買賣貨物的損失危險,自交付給買受人的時候開始,由買受人負擔。

因此,當買賣的貨物於交付給買受人之前,因第三人或不可抗力等事由所造成無法交貨,出賣人雖然免除交貨義務,但是因為買受人之付款義務亦同時免除,所以出賣人不得向對方請求價金,必須承擔「價金損失」的風險。

但是於買受人受領遲延中,因不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而造成無法交貨,依外國立法例及我國學說之意見,認為是因可歸責於買受人之事由,而致出賣人無法交貨,出賣人除了免除交貨義務外,尚得請求買受人支付貨款,但因出賣人免除交貨義務所生之利益,應由出賣人所得請求之貨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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