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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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先付款 ? 還是賣方先交貨 ?


最後更新時間:1999-03-15

西方貿易公司出售進口香菇兩千公斤給福茂商行 , 雙方約定每公斤二十四元 , 西方貿易公司於訂約時先收取訂金一萬元 , 買賣契約中並未約定何時交貨或何時付款 , 亦未約定何處交貨 , 但雙方約定若福茂商行如有違約 , 西方貿易公司除了可以沒收訂金外 , 福茂商行並應賠償西方貿易公司違約巾一萬五千元。不料 , 訂約後 , 福茂商行見市場上香菇價格狂跌 , 經西方貿易公司再三催促前來取貨 , 福茂商行仍不於要求的期限前來取貨 , 也不支付所欠之價金餘額 , 兆呈西方貿易公司之損失 , 西方貿易公司因此主張沒收訂金 , 並向法院起訴請求福茂商行賠償違約金一萬五千元。

福茂商行為本案中買賣契約之買受人 , 福茂商行依法有兩項義務︰一、交付買賣價金之義務。二、受領買賣標的務香菇之義務。西方貿易公司為買賣契約的出賣人 , 負有交付香菇給福茂商行的義務。

由於本案買賣契約中並未約定雙方之義務應於何時履行,依法雙方交付香菇與支付價金的義務,應該同時為之,而且因為交付香菇的義務與支付價金的義務具有對價的關係,因此在西方貿易公司尚未履行交付香菇的義務之前,福茂商行可以拒絕支付價款。

除此之外,買賣雙方對於香菇的交付處所,並無特別約定,而且若雙方僅約定交付某種類的香菇,依法應由債務人西方貿易公司向債權人福茂商行之住所所在地交付香菇,並非由福茂商行至西方貿易公司之住所所在地取貨,因此西方貿易公司既然未送貨到福茂商行之所在地,福茂商行當然可以拒絕支付價金,自無違約可言。

最後請求交付買賣之標的物,是買受人的權利而非其義務,所以,福茂商行不向西方貿易公司請求交付所購買的香菇,乃是權利的不行使,而非違反其應負的義務,自無違約可言。因此,既然福茂商行並未違約,西方貿易公司不得主張沒收定金及請求賠償違約金一萬五千元。 買賣契約的當事人,僅須就買賣標的物及買賣的價金,互相表示同意成交,買賣契約便已成立。關於買賣標的物的交付時間及地點,或者是買賣價金的支付時間及地點,如果雙方並未約定,並不影響買賣契約之成立。

但是,法院將依民法上的相關規定,來補充當事人間意思之不足。因此,如同本案例解析的說明,當買賣雙方並未約定何時應交貨付款時,法律的規定便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原則。依據這個原則,如果,賣方未履行自己應負的交貨義務之前,是不可以要求買方支付貨款的。 雖然買賣雙方對於交貨與付款的時間地點,如未約定,並不影響買賣契約的成立生效,但是為避免本案情況的發生,建議買賣雙方仍應於買賣契約中詳細約定,以杜絕不必要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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