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華公司位於台中市,同設在高雄市的台明機械公司訂購加油機三台,價金為六十萬元,雙方約定貨到後付款。訂約後,台明機械公司依約將全部機器委託貨運公司運送至台中市,以便交貨給永華公司,第二天當全部機器送到永華公司時,永華公司認為送到的機器,因為缺少加油槍等重要零件,與當初約定的機器不符,所以立刻打電話給台明機械公司,主張加油機有瑕疵,而不願受領,並將該批加油機隨意放置在屋外,加油機因為遇雨而潮溼生銹。台明機械公司因為沒有取得貨款,因此向法院起訴控告永華公司。
本案例中的買受人永華公司對於出賣人台明機械公司運交之加油機,依法有從速檢查的義務,以便及早發現該機器是否有瑕疵的存在。永華公司檢查的結果,發現該批機器確實有缺少重要零件之瑕疵存在。
其次,當永華公司發現該批機器有台明機械公司應負責之瑕疵時,該公司有即時通知台明機械公司之義務,永華公司也確實立即打電話告知對方,故可主張對方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第三,該批機器係由高雄市送到台中市,台明機械公司即出賣人在台中市並無代理人,永華公司如果主張物有瑕疵而不願受領,該公司依法負有暫時保管之義務。然而永華公司欲將該批加油機隨意放置在屋外,以致淋雨生銹,所以永華公司違反其暫為保管之義務。
第四,如果永華公司因為該批加油機有瑕疵而要拒絕支付貨款,必須在交貨後六個月內,向對方主張解除買賣契約,才能免除其支付貨款的義務,如果沒有解除買賣契約或超過六個月的期限,而仍未解除買賣契約,永華公司便喪失解除買賣契約的權利。
最後,如果永華公司在期間內主張解除買賣契約,而欲免除支付貨款的義務,在返還該批機器時,對於台明機械公司應賠償因為其違反保管義務,所造成之機器的損害。 買受人對於出售物的瑕疵,只要履行檢查與通知的義務,便可以向出賣人主張瑕疵擔保責任。但是買受人主張瑕疵擔保責任之同時,如果出售物係由別的地方運來,而出賣人在當地又沒有代理人,無法直接返還出售物,為了保護出賣人對於出售物之利益,法律規定買受人有暫為保管的義務,以便等候出賣人進一步的指示。
如果出售物容易腐蝕敗壞,經當地官署、商會或公證人之證實,買受人還有代為變賣的義務。 然而,如果買受人未盡其保管之義務,而造成出賣人之損害,買受人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是並不因此使得買受人喪失其所得主張的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因此只要送到之出售物果真有瑕疵,且買受人能依相當方法證明其瑕疵之存在,買受人仍得享有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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