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身為買方或供應商,對供應合約/代工合約的基本功能和架構有瞭解,相當重要;這篇文章將一些基本方向和個案處理時要思考的一部分基本問題整理列出,不管買方立場或供應商立場都適合閱讀。
一、將契約的當事人範圍訂明
契約當事人不就是買方和賣方嗎?還不簡單?不見得。有時候賣方在各個國家,用不同的子公司經營多個生產據點,在台商擔任賣方角色的時候也常常遇到「三角貿易」也就是台灣母公司接單,中國子公司生產的狀況。
賣方也可能有類似情形。因此契約當事人的範圍要拉得多大,有時就很重要。契約當事人的範圍是否拉得越大就越好?將自己或對方整個集團的公司都放進來對我方是否有利?是否必須?其實是一個很深的問題,值得仔細思考。
二、定義產品或服務的範圍
哪些產品的供應適用這份合約的條款?如果訂得不明不白,可能會讓合約解釋起來沒有適用的可能性,也可能變成涵蓋得太廣。兩種狀況都不見得是好事。有時候如果契約適用的範圍太小,可能讓雙方花時間、協商出來的條款變成做白工。因此如何定義「產品」其實會影響「供應契約」的適用廣度,相當重要。有時候適用範圍太廣,反而雙方的合作關係都被這份契約定住了,沒有其他調整或彈性的空間。
三、定義品質與供應條件
對雙方來說都相當重要,因為這涉及到「要用什麼樣的標準提供產品或服務」以及「什麼樣的品質算是符合契約標準」、「什麼樣的品質算是違約」等問題。簡單講,有規格才有辦法驗收;有交期才有「遲到」。
依照民法關於買賣的規定,有個名詞叫「瑕疵相對性」。也就是說,這個產品是否具有「瑕疵」,是依照「是否符合雙方約定的品質、效用」來判斷的。同樣的產品,如果用來履行a合約,可能算有瑕疵;但用來履行b合約可能會被判斷為無瑕疵。對民法(契約法)不熟悉的朋友,或許可以用「相對論」來理解。
四、驗收與保固
要怎麼驗收、由誰驗收?怎麼樣算是驗收完成?驗收的遊戲規則是什麼、驗收不通過的處理方式為何?對哪些項目保固、保固多久;保固的方式有哪些?
如果驗收條款訂得太過不明白,那麼就要承擔交貨以後被買方爭執,卻只能各說各話或是很容易鬧僵、鬧上法院的風險。驗收條款其實相當重要。
另外,售後對產品零組件是否保證供應?退換貨怎麼辦?這些都涉及供貨方的成本,以及買方對消費者可以做出承諾的程度(因為買方當然會希望對消費者做出更多承諾,但許多關於保固的承諾和工作買方都希望實際上由供貨方來承擔)。
五、付款條件
價格怎麼訂、價格怎麼改、有沒有價格穩定政策?有沒有Deposit?買方何時或在何時之前必須付款?如果買方未付款會發生什麼效果?接單最討厭的就是貨款被拖,因此付款條件遊戲規則寫得公平、合理、明確,加上合宜的溝通,一定程度上可以減少貨款被拖的風險。
六、智慧財產權
有沒有必要的授權條款?衍生的智慧財產權歸屬哪一方?對於沒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這件事情有沒有擔保?如果產品發生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狀況的時候怎麼辦?這些都需要用契約條款來進行管理。
七、保密條款
履約過程中哪一方有可能會讓對方知道自己的機密?這些機密可能包括技術上、商業計劃上或財務上的資訊。有沒有保密的必要性?保密資訊的範圍要怎麼定義?要求對方採用哪些保密措施?
相對的,對方要求的保密範圍還有保密措施會不會太廣?造成很容易就被主張違約?這是資訊接收方要思考和提議調整的問題。
八、退場機制
依契約法的規定,除非有特別約定,否則簽契約以後,任一方都沒有「任意終止權」,也就是說,除了有「法定終止事由」或「約定終止事由」以外,沒有一方可以「只要不爽,我就終止契約」。因此,約定什麼情形下可以終止契約?有時候就會變得相當重要,但如果非常希望契約一直進行下去,幾乎沒有預留退路的打算,那就是另一回事。
另外,終止後還沒完成的訂單怎麼辦?模具怎麼辦?還沒結的帳怎麼辦?已經進的料又怎麼辦?這些雖然都是合作結束後的事情,但有約定退場遊戲規則和沒約定退場遊戲規則,到時候會差很多。
九、違約責任
對買方來說,賣方違約時要賠償的事項越多越好;但對賣方來說,當然相反,希望將違約責任限縮。這時候,違約事由、違約責任(效果)的訂立和平衡就相當重要。對買方來說一個合理的界線是,因為供應商違約所導致的直接損失和額外支出,都應該受到供應商的補償。
十、一般性條款
例如修改方式(必須以書面)、通知方式、契約可分性(severability)、契約與附件矛盾時解決方式、完整合約(entire agreement)、不可抗力(Force Majure)、準據法(Governing Law)爭議解決條款(司法管轄或仲裁地、仲裁機構、仲裁語言;有無進入程序前的協商前置要求)這些都是「法律性質特別高」的條款,和商業條件較無直接關係,但是發生爭議時會需要使用的條款,簽約時不能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