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之人事人員至社會局接受教育講習課程,得知依據性騷擾防治法規定,加害人之雇主須負性騷擾防治責任,請問在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之下,A公司之性騷擾防治責任為何?
性騷擾防治法要求雇主所應盡的防治責任如下,如未盡下述之防治責任,則主管機關可以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2條處罰雇主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1、 雇主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2、 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10人以上者,雇主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雇主應設立受理性騷擾申訴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並規定處理程序及專責處理人員或單位。
3、 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其人數達30人以上者,雇主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其防治措施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防治性騷擾之政策宣示。
(2)性騷擾之申訴、調查及處理機制。
(3)加害人懲處規定。
(4)當事人隱私之保密。
(5)其他性騷擾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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