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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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方之間度生爭議的處理


最後更新時間:2003-06-09

張先生在新加坡投資設立了A公司,A公司又與大陸的某內資企業B合作,成立了中外合作企業c企業運營一段時間後,A、B在生產經營上產生了極大的分歧,雙方合作很不愉快,A公司覺得長期下去也不是辦法,有必要徹底解決雙方的爭議,有什麼解決途逕呢?A公司知道有台灣事務辦公室可以幫助處理類似問題,但自己是新加坡公司,是否也能找台辦?

(一)對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方之間爭議的解決,通常先協商,協商不成的提交仲裁或提起訴訟,合資/合作合同上通常會有爭議解決條款,規定投資方如果不能自己解決爭議,是經由訴訟或者仲裁的途徑處理,大陸和台灣一樣,訴訟和仲裁是兩者擇一,不能並存的,如果雙方約定仲裁,就不能去人民法院起訴。

(二)在協商階段,對台資企業來說,有一個部門也可以幫助解決投資糾紛的途徑,那就是設在各級人民政府下面的台灣事務辦公室(簡稱台辦),依據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事機構應當做好台灣同胞投資的法律宣傳輿諮詢、投訴受理和糾紛解決等工作;同《細則》第三十條規定「台灣同胞以其設在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做為投資者》在大陸投資的,可以比照適用本實施細則。」因此A公司雖然是依據新加坡法令設立的公司,仍可以向台辦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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