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透過在新加坡設立的A公司和大陸的內資企業B公司合資成立中外合資企業C公司, c公司註冊資金200萬美元,投資總額280萬美元,註冊資金已經到190萬美元。C公司參加某採購案的招標,必須繳鈉100萬元人民幣的押標金。由於c公司沒這麼多現金,張先生希望透過股東借款的方武,由股東A公司貸款給公司,是否可行?如何辦理?
中國對外債實行登記管理制度。依據《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對外借款,借款單位應該在正式簽訂借款合同後15天內,持借款合同副本向所在地外匯管理局辦理登記手續,並領取《外匯登記證》。外商投資企業借用外債,應該注意下列事項: (一)外商投資企業的註冊資金必須全部到位,才能借用外債。換言之,外商投資企業有資金需求時,應先由投資方出資,如果投資方全部出資而資金仍然不足,外商投資企業才能借用外債。c公司的註冊資金尚未全部到位,因此C公司如果要向A公司借款,投資方A公司和B公司必須先全部出資後才能辦理。
(二)借用中長期外債(指超過一年,不含一年的借款)的累計金額不得超過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的差額,所以c公司的中長期外債累計不得超過八十萬美元。
(三)對外借款的利率不得高於國際金融市場同類借款的利率水平。
(四)借款合同中應包括下列條款: 1、「根據1997年1月14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債務人應在債務合同簽訂後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外債登記手續;外匯管理部門核發的登記文件作為債務合同生效必備的法律文件之一。」 2、「債務人應根據1996年公布的《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辦理外債還本付息手續。」
(五)若借款單位的章程規定借用外債屬於董事會議的事項,借外債應經董事會決議,縱然借款單位的章程沒有如此規定,借用外債最好也經過董事會決議。這是因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都規定董事會決定合資/合作企業的重大問題,如果外債金額較高,借用外債可能被認為是應由董事會決議的重大問題,此外,辦理外債登記時,應由律師事務所對借款合同出具法律意見書,律師有時會查核該借款是否經過董事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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