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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通知扣押員工的薪水,如何處理


最後更新時間:2002-05-31

小高是C公司之職員,每月薪水 3 萬元,有一次在下班後騎機車撞傷王先生,雙方經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小高同意賠償王先生15萬元,該調解書並經法院核定。但因小高無法籌到此筆款項,乃一直未給付予王先生,王先生查知小高在C公司任職,乃以調解書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請求法院扣押小高的薪水抵償債務,法院乃對C公司發出扣押命令,C公司應如何處理?又如小高在三個月後離職,C公司應為何種處理?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成立之調解,並經法院核定者,依該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自得作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再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五條之一規定:「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從而法院依此自得依王先生之請求,並依據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C公司就小高之薪水,在十五萬元及執行費用之金額內發出扣押命令,C公司在接到此命令後,如確定法院扣押命令之內容並無錯誤,可向法院提出書狀聲明小高每月之薪水額,並表示同意法院之扣押命令,亦可靜待法院後續之通知,於此情形下,執行法院當會再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繼續發出收取命令或支付轉給命令,通常為按月扣取薪水三分之一之金額,C公司只須依法院之命令或通知處理即可。但如C公司發現法院所發之命令,其記載金額有誤,則應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於小高嗣後離職時,亦應即向執行法院具狀提出聲明異議,法院當即會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通知王先生,如王先生無意見,則法院會撤銷相關之執行命令,如王先生認為C公司之聲明異議為不實,則除非王先生依同條第二項於收受通知後十日內對C公司起訴,並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執行法院將依同條第三項撤銷所發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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