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向B公司購買一批產品,價款共為100萬元,B公司將產品交貨予A公司後,A公司簽發乙紙兩個月期的支票交給B公司作為貨款之給付,但於事隔一個月後,即傳出A公司經營不善,有周轉不靈的現象發生,甚至有部分債權廠商已到A公司搬回貨品,B公司很擔心所執有的支票到期不能兌現,但票期又尚未到,此時B公司應如何保障權利?
債權人要對債務人的財產實施強制執行程序,必須取得執行名義,但通常執行名義之取得,必須經歷相當時間,甚或債權人的請求權亦尚未到履行期,而不能請求,而債務人亦有可能乘機脫產,法律上為避免在此情形下,債權人之權利因而無法實現,乃設有「保全程序」之規定,藉此程序可先禁止債務人處分其財產或變更請求標的物之現狀,以保全債權人將來之強制執行程序。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二條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前項聲請,請就未到履行期之請求,亦得為之」。而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即明定「假扣押」之裁定為執行名義之一。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亦明定:「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應於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亦即假扣押可在假扣押裁定准許後,在送達前或送達同時即辦理假扣押強制執行查封等程序,以收到緊急迅速執行的效果。
本案例情形,B公司所執支票雖未到期,但可依前述法條規定,就該筆票款或貨款之金錢請求權,聲請法院為假扣押裁定,並於取得裁定後,對A公司名下所屬的財產為假扣押執行,先禁止A公司於債權金額之範圍內處分其財產,之後B公司再進行票款或貨款之本案訴訟程序,待取得可為本案執行之執行名義後,再就假扣押所得之財產續行本案執行程序,變價取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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