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因會計人員疏失,遺失部分帳冊,致使年度終了時計算、申報所得稅額時,發生困難。嗣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因甲公司未能提出該部分帳冊,故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甲公司該年的所得額。惟甲公司認為稽徵機關所核定的同業利潤標準過高,前來詢問律師,應如何向稽徵機關主張?
甲公司針對不能提出帳冊資料,因而遭稽徵機關以同業利潤標準核定的所得額有所不服者,再事實上即應舉政績徵機關所依據的同業利潤標準具有不客觀、合理之處。在程序上應依法在收到稅額核定通知書後,於規定之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三十日內,向稽徵機關依法提出稅捐復查、訴願與行政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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