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為靈活運用剩餘資金,因此投資股市,持有上市、上櫃公司股票,甲公司並於課稅年度中因買賣股票、獲配現金股利,收益甚多。今課稅年度終了時,甲公司會計人員就買賣股票手續費、投資諮詢費用等應否列報當年度應稅所得費用,有所疑義,前來諮詢律師。
雖然甲公司投資股市所獲得的證券交易收入與股利收入,皆屬於所得稅法上的免稅所得,於年度結算申報時,不列入應稅所得申報,但從事股市投資所發生的相關費用,亦不得自應稅所得額計算中減除。本案中甲公司如係以買賣有價證券為專業之營利事業,則其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除可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認列外,應按核定有價證券收入、投資收益、債券利息收入及其他營業收入比例,計算有價證券出售部分應分攤之費用及利息,自有價證券收入項下減除;如非以有價證券買賣為專業,其買賣有價證券部分,除可直接歸屬之費用及利息,應自有價證券出售收入項下減除,不必分攤一般營業發生之費用及利息。
甲公司於課稅年度中因證券交易所獲取的收益,雖於財務會計上,應列入甲公司當年度的投資收益,但自民國七十九年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因此甲公司因證券交易所獲取的收益,除於交易時應繳納證券交易稅外,應屬免稅所得。其次關於投資上市、上櫃公司股票獲配現金股利者,由於實施兩稅合一政策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它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因此甲公司所獲配的現金股利,亦不需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關於甲公司從事股市投資所發生的相關費用,得否列報當年度應稅所得與予減除問題,依實務界見解,認為免稅所得的費用不應與應稅所得混淆,以維租稅公平,若免稅所得與應稅所得的投入成本及費用若無法明確劃分歸屬者,依公平原則,自應以收入比例作為分攤之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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