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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相關補償費是否應免稅?


最後更新時間:1999-11-30

因實施都市計劃之需,甲公司名下一座廠房與所座落之土地,經政府區段徵收後,發放土地、地上物拆遷補償費以及區段徵收獎勵金。今會計年度終了,甲公司會計人員對於區段徵收所發之補償金、獎勵金,應否申報所得,或得以免稅有疑義,且如甲公公司將土地補償費減除原始成本取得後之溢價,轉列資本公積,並於日後增資配發股票股利者,應否依法扣繳,前來詢問律師。

區段徵收所發放的地價補償費與獎勵金,屬於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十六款的免稅範圍,故甲公司得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扣除。至於地上物拆遷補償費,則應列入其他所得一併申報。至於甲公司將土地補償費減除原始成本取得後之溢價,轉列資本公積,並於日後增資配發股票股利者,股東取得時,免記入綜合所得稅,於嗣候轉讓時,使依證券交易法課稅,故甲公司于發放股票股利時,不用預先扣繳稅款。

我國將土地交易所得與一般所得分離課徵,故當土地移轉時,僅課徵土地增值稅,不記入所得稅法上財產交易所得之中。而依平均地權條例所為的區段徵收,性質上仍為徵收的一種,免徵土地增值稅,其次因區段徵收所領取的按照公告現值加發之獎勵金,性質上仍然屬於地價補償費,亦屬免稅範圍。至於因區段征收所領取得地上物拆遷補償費者,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列為其它收入,於減除該地上改良物之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或損失後,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得自行調整免稅。

至於甲公司將因領取土地及地上改良物補償費產生之所得如累積為盈餘,並分配給公司個人股東時,屬於股東之營利所得,營由股東合併其各類所得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並無股東得免納所得稅之規定。惟公司被徵收之土地,如為公司之固定資產,且已將該土地補償費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後之溢價,於取得時,免予計入當年度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股東嗣後將此類股票轉讓時,應按全部轉讓價格作為轉讓年度之證券交易所得,目前該證券交易所得,依規定免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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