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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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朦朧霧朦朧


最後更新時間:1999-05-30

環保單位檢舉後,某日環保單位人員以目測判定其工廠煙囪排放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超過20%累積達五分鐘。試問︰1.該一排放粒狀污染物之行為有無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之規定 ?2.如經環保機關令其限期改善,屆時如末完成改善,應負之責任如何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九條第四款禁止使用、貯存有機溶劑或其他揮發性物質致產生惡臭。阿地之木器製造加工廠因使用有機溶劑從事噴漆致產生惡臭,已違反該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另依該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處新台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 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阿地於木器加工作業流程中使用有機溶劑,因未作適當防制措施致所生惡臭散布於廠外,環保機關得裁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鍰。環保機關並得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限令阿地於九十日內完成改善,如阿地逾期仍未完成改善行為,環保機關得依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按日連續處罰,甚至可命令阿地停工、停業或勒令歇業。故而阿地應儘快完成改善作業,以免受到更嚴重之處罰。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九條所謂「惡臭」,其定義為何 ? 依修正中之該法施行細則草案第二十九條規定,惡臭指足以引起厭惡或其他不良情緒反應之氣味,故而令人引起厭惡之氣味即為惡臭。惡臭如何判定 ? 依上述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公私場所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檢查,其實施之方式得採(一)儀器檢查(二)官能檢查。所謂官能檢查包括1.目視及目測︰目視,指稽查人員以肉眼進行空氣污染源設施、操作條件、資料或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檢查。目測,指檢查人員以肉眼進行粒狀污染物排放濃度之判定。2.惡臭測定︰指檢查人員以嗅覺進行氣味之判定。故而環保稽查人員得以嗅覺方式判定工廠有無造成惡臭。

有關惡臭之規定,除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九條第四款之情形外,同條第三款亦規定不得棄置、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致產生惡臭或有毒氣體,公私場所如(一)從事塑膠射出成型加工業,於塑膠加熱作業時 ; (二)從事醬油製造作業過程中; (三)染整業於植毛混漿作業時,若無有效防制設備均足以產生惡臭,將同樣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九條、第五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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