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明璋擁有位於台北縣新店市的一筆土地,他將該土地以一億元的售價出售給晉業建設公司,並且業已收取晉業建設公司所支付的定金五百萬元,但是雙方尚未完成書面買賣契約的簽訂。
二個月後,當晉業建設公司通知何明璋完成買賣契約書的簽訂,並準備付款及過戶事宜時,何明璋深表歉意的表示,一個月前旺欣百貨公司出價一億五千萬元向他購買該筆土地 ; 由於買價高出太多,令其無法拒絕,因此已經和旺欣百貨公司簽約,並已將該土地所有權過戶給旺欣百貨公司,希望晉業建設公司同意接受退還所收之定金。
買賣契約的成立,應有買受人與出賣人雙方相互表示成交的意思,也就是一方願買,另一方願賣的意思表示,但是由於買賣契約的內容涵輔虒`甚多,法律不要求雙方當事人對於每一個細節都必須完全討論,只須對於買賣的標的物及買賣價金相互同意,買賣契約便已成立,而且如果賣方已向買方收取定金的話,買賣契約便被法律視為成立了。因為何明璋業已收受晉業建設公司支付的定金五百萬元,那麼雙方的買賣契約便已成立。
本案雙方當事人雖然尚未完成書面買賣契約書的簽訂,但是並不影響既已成立生效的買賈契約,因為法律並不要求買賣契約必須以書面的方式來完成,口頭成交的方式也是可以的,只是如無書面契約,雙方將來在舉證買賣契約的成立與內容時,較為因難。
然而,買賈契約成立後,買受人只取得向出賣人請求交付出售之物並移轉該物所有權的權利,在出賣人尚未履行其義務前,買受人並未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因此,何明璋雖與晉業建設公司有買賣土地的契約關係,在未辦理所有權過戶登記前,何明璋仍是該土地所有權人,晉業建設公司並未取得所得權。
何明璋事後二度將該土地出售給旺欣百貨公司,並隨即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旺欣百貨公司,旺欣百貨公司便取得該土地的所有權,因此晉業建設公司雖與何明璋簽約的時間較早,但並未因此取得該土地的所有權,亦末取得優先受讓該土地所有權的權利,故不得向旺欣百貨公司主張任何權利。
但是,何明璋因為一物二賣的結果,以致無法履行與晉業建設公司的買賣契約,此乃因為可以歸責於債務人即何明璋的原因,而造成何明璋給付不能的情形,晉業建設公司得向何明璋請求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包括所受損害以及所失利益,另外何明璋還必須加倍返還亦即一千萬元之定金。 買賣契約成立生效後,只會發生當事人間債權與債務的法律關係,並不會當然產生出售物所有權移轉的法律效果,所以買受人只有請求出賣人履行買賣契約的請求權,並不因為買賣契約就當然取得出售物的所有權。同理,出賣人也只有請求買受人履行買賣契約的請求權,並不因為買賣契約就當然取得買賣價金的所有權。因此,當事人之一方即債權人當然希望他方即債務人能夠自動履行其義務,不過,如果債務人未能履行其義務的話,如是因為可歸責於債務人的原因,那麼債權人便可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或請求損害賠償。
在「一物二賣」的情形,兩個買賣契約都是有效的,兩個買受人訂約的時間雖有先後,但取得的權利卻是平等的。買賣契約訂立在先者,並沒有取得優先受讓出售物之權利,而是以所有權移轉在先者,取得該物之所有權,當然出賣人則會因此對於另一買受人陷於無法履約的狀況,而必須負擔債務不履行的責任。
因此,實務上為避免土地所有權人一物二賣的情況,購買在先的買受人應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機關辦理「預告登記」,以保全移轉土地所有權的請求權,在預告登記未塗銷前,如果土地所有權人將其土地所有權移轉於第三人是無效的,以防止出賣人二度出賣而因此喪失先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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