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民國80年我在一家公司上班,後來公司增資,我投資15萬成為公司股東.過了1,2年公司又成立另一家公司,我在公司沒有開過會,也沒告知我本人的情況下被偽造為公司的董事,結果公司在88年沒有經過清算,就倒閉關門,還有欠國稅局稅未繳,直到95年行政執行處寄了一封要董事去說明,才發現自己莫名其妙的被偽造為董事.2年前去行政執行處理說明了一次,今年又寄了一封叫我去說明公司財產狀況.事實上我並不知道公司的財產狀況,只是被偽造為公司的董事.我聽說要告偽造文書的刑事訴訟只有10年的追溯期,若是這樣那我還有什麼方式可以為我自己申冤呢?謝謝您
A:
您好:
股份有限公司欠稅達100萬元以上,若未經清算,則所有之董事都會被限制出境。
如您要解決相關問題,建議您可選擇以下列方式解套:
一、提出民事訴訟,確認您非屬該公司之董事。
二、提出刑事告訴,主張公司相關承辦人員涉犯偽造文書;若其等在冒用您名義辦理董事登記過程中,涉有偽以您的名義作成文書之行為,則其追訴期間將長達20年。
謹提供意見如上,請參考。
李慧芬律師
誠一國際法律事務所
Tel:(02)2704-0020
Fax:(02)2704-8040
台北市大安區(106)復興南路一段380號12樓
【參考法條】
刑法:
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80 條 (追訴權之時效期間)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
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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