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
1、獲判緩起訴之後,之前所繳交之交保金是否可以拿回?
2、如果可以拿回,那如果之前的收據不見了該怎麼處理?
謝謝您的回復
A:
許先生:
你好!如案已確定,前負擔之具保責任業已免除,自可請求發還保證金,其方式可向管轄地檢署服務台索取"請求發還保證金聲請表"填妥後簽名蓋章遞出,聲請後等候通知,如遺失保證金收據,可於聲請表上註明請求調案,並附具印鑑證明書及書具領據加蓋同一印鑑後提出,如無"保證金聲請表"可供索取,亦可購買狀紙,書明聲請人即原繳款人姓名,性別,年籍,身分證號碼,地址,電話於狀內表明因何案號繳交保證金多少,准予具保,嗣於何時獲緩起訴確定,因原保證金收據遺失,請准改以領據聲請取回,並付具印鑑證明以資證明,如獲准發還保證金,請其匯款至何銀行何帳號等云.具狀於 原受理之地檢署 公鑒,並書明聲請年月日後簽名蓋該印鑑章即可.如有疑問最好就近詢問地檢服務台以省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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