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因債務問題,我成受了債務人的土地!
但是還有不足的款項!法院也發了一張證明給我?
請問追討這比錢有時效的問題嗎?我可否到國稅局查債務人的存款?
但他尚欠我一萬多元!我該如何經由法律途徑花最少的錢要回來呢?
還有...我成受的土地是持分的共有5人持分而且他们是自家兄弟!
最近得知他們未經我同意竟將土地租賃於第三者種植荖葉並收租金得利!
我雖是土地的持分者之一但我並沒有因而受惠於租金!
請問我可以對第三者提出侵佔告訴嗎 ?因為我跟本不同意將我持分的部份租人!
其它持分者也未經我的同意就將土地租人
請問我該怎麼辦?最氣人的是租金是那個債務人在收!那我的權益在哪裡?
謝謝.感激不盡!
律師
A:
您好:
1如果法院所核發給你的證明,除了權利移轉證明,以及債權憑證的話,你就有權利到國稅局去查詢債務人的財產以及所得.不過因為是依據報稅資料而來,所以你可以查到的,就是最近的報稅資料.如果是其他的書面,就得看你所謂的證明到底是什麼書面決定.
2.關於時效的問題,要看你的債權是什麼債權,參考民法第125條到127條的規定,最長15年,最短2年,但如果你之前已經進行過強制執行程序,會延長為5年.
3.如果你取得的是債權憑證,只要你查得到債務人的任何財產或所得(存款),都可以聲請法院查封拍賣(存款可以直接收取或轉給),反之,如果你還沒有經過訴訟,最快的方法是聲請支付命令,但只要對方依法異議,還是必須進行訴訟.
4.如果對方未經你同意出租土地給第三人,你可以選擇要其他共有人返還你按比例應得的租金,也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表明應該把你按比例應得的租金給你,否則依法你有權利訴請你把所有地上物清除乾淨,把土地還給你和其他共有人全體,即使其他共有人都同意,你也有權利這麼作.所以,直接去和第三人協調,迫使第三人找其他共有人出面解決,會是一個比較可行的辦法.當然啦,其他人之前已經收取的租金,從你開始取得所有權的時候,都必須返還給你才算合理.
參考法條:
第125條[民法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第 126 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 127 條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一 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 墊款。二 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三 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四 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五 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六 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七 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八 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第137條[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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