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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關於股東權益問題

關於股東權益問題


鄭OO 發問於 2006-05-26 | | 其他

Q: 大律師您好:

本人在去年和朋友在高雄縣合資成立一間鋼鐵販賣公司,於九十五年一月初因故我退出經營權及合夥股份,在這之前我也為該公司部份機器租賃及車輛貸款做保證人之擔保權責,下列問題有請回答,以解心中之結,不勝感謝!

1. 當初在退出經營權及股份時,雙方有簽署一書面約定,該公司及負責人需在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解除我個人為該公司的所有保證人之擔保權責,此書面是否有法律之效力.

2. 如果該約定時間己過,而對方未能履行當初之約定,是否已構成違法,我該做何種動作,以保我個人之權益.

3. 如果上述之行為是違法,請問是什麼條例?有何刑責?

以上之問題,有勞相關法律專家回答,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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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你與公司立有除去保證人責任的協議,若對方未除去,當然屬於債務不履行,但若沒有約定違約之效果,除非證明你因為擔任保證人而受有損失,不然恐怕在法律上的主張有限,因為保證契約實際上是存在你與債權人之間,你與公司間的內部約定,並不當然能拘束債權人。
2、單純債務不履行應無刑事責任,但若是能為而故意不為,甚至造成你的損害,當然有可能有背信的問題。但你的案例,管見認為應無刑事責任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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