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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已過戶交屋卻收不到尾款


林OO 發問於 2008-04-27 | | 不動產相關業

Q: 律師您好:


本公司約1年半前出售新成屋遭買方拖延交屋尾款
買方先是以漏水問題要求我方處理完畢即交付尾款
我方也於當時立即處理
但後續買方接連以各種非我方保固之問題遲不交付尾款
(如昆蟲飛入後院)
雖交屋當時有簽本票做為此尾款保証用
顧及買賣雙方和氣,我方至今仍僅以電話催收
前幾日再次以電話要求支付此筆尾款
買方卻直接告知他認為買貴,因此不想支付尾款


請問:
1、如果我方進行本票裁定,對方可以以屋況問題做為他拒付的理由嗎?他成功機率大嗎?
2、如果我方先寄存證信函通知對方付款,而對方又以屋況問題做為理由回函拒付,我方還需要針對他所提的這些非水電、結構保固問題回函嗎?
3、若不回應對方回函而進行本票裁定是否會增加對我方收回尾款的困難度?


問題如上,謝謝您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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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因為你們已經有本票作為擔保,故當然可以就未收到尾款之部分,聲請本票裁定。若對方認為無付款之理由,應由對方像你們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至於以屋況作為拒付尾款之事由,若你們已將屋況處理好,自不可以此作為拒絕付款之依據,遑論以買貴作為理由更是無據。
二、若是涉及結構體或是固定設備的保固實宜,或相關公共設施等屋況,貴公司應以回覆為宜。
三、建議先檢視你們雙方的契約條款,有無相關違約金與解除契約之規定(通常會有不付款即構成解除契約事由,或需負擔違約金之規定),若有此等規定而對方仍拒不付款,則貴公司可發函主張解除契約或請求違約金之賠償。若貴公司不回應對方回函而聲請本票裁定,僅會構成對方將來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的理由之一,但是否會被法院採信,仍須視貴公司有無實際進行應負責之修繕等具體情形,尚難一概而論。

誠一國際法律事務所
蔚中傑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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