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請問:
一.公務員若觸犯公務員服務法要如何認定是刑事或行政罰呢?
二.若是觸犯行政罰是否可以由陳情監察院處理?
謝謝您的回覆
A:
王先生:您好!
公務員服務法只是規定公務員之一些行為準則而已,要認定其行為有無違反刑事或行政法令,則要看具體事件來決定,比如公務員如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拿假單據向服務單位請款入己,則有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貪污罪(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嫌.另如有其他失職之行為,依公務員懲戒法可處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等處分,另您說的行政罰,如交通違規之吊扣駕照,違建之強制拆除等等屬之,如有不服可循訴願程序辦理.公務員如不服機關之懲戒,得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3/35條之規定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請求再審議.至於監察院之職權主要在行使憲法賦予之彈劾,糾舉及糾正權,監察法第19條規定: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應先予以停職或其他急速處分時,得以書面糾舉....,因此遇有公務員發生此等情形時,自可陳情監察委員進行調查,俾其行使糾舉權,若僅觸犯行政罰,似宜向行政機關舉發即可,無須一下即向監察院陳情,以免緩不濟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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