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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構成偽造文書罪?


趙OO 發問於 2008-04-22 | | 其他

Q: 律師您好~


我在公司擔任維修人員
機器若故障要由作業員簽電腦機故
我的職務就是看到機故然後去修機
我們公司的加班制度是今天有多少貨就安排多少人來加班
不是由個人提出加班需求
若加班期間都沒有機台壞掉,我就整天不用做事情
我怕上級認為我加班太爽
所以使用作業員的工號簽假機故資料,製造假維修記錄
上級認為這是觸犯偽造文書罪
因為不是該作業員簽機故,是我自己用他人密碼簽機故的
這點在我有承認,也受到記大過處分
但我印象中,偽造文書要成立也要影響他人利益才行
我製造假機故對於該作業員不會有影響他薪水
我不管上班期間 修1台機故,或是修20台機故錢都是一樣多的
所以也沒有因為我製造假機故就讓公司損害到金錢
可是公司又說我做假資料試圖要騙取加班費
可是明明加班需求是公司提出來要我來加班的
誰知道機台何時會損壞,沒壞掉,我就沒事做,只是待命


請問:
1、在法律上這樣的動機真的會構成偽造文書罪嗎?如果構成犯罪是不是要由被我冒用工號簽機的那位作業員來提出才算?
2、如果被我冒用資料的人如果沒提出告訴,那公司可以提出告訴嗎?
3、如果不幸罪名成立 那會判怎樣?能和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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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趙先生:你好!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依94.1.7修正公布之刑法施行法第1-1條規定提高為30倍)刑法第215條著有明文,此條文非告訴乃論,因此只要有人告,不問受害人為何人,又是否為被害人所告,法院均須辦理,惟條文既然規定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前提,因此如無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虞,即無業務上登載不實之偽造文書可言.如罪名成立,刑事部分雖非和解即可免除刑責,惟如與受害人達成民事和解,當有助於減輕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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