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父親在A公司上班11年,股東是我大伯
B公司上班4年,負責人是我大伯
總之都是為我大伯工作
請問:
我父親可以跟我大伯請求15年的退休金嗎?
(舊制計算,我父親已過世)
煩請答覆,非常感謝!
A:
按「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勞動基準法第53條與第57條與分別定有明文。本案應屬受同一雇主調動之情形,工作年資應予累計,合計年資15年。故得依勞動基準法第53條第1款自請退休,並有退休金請求權。
惟勞動基準法第58條「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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