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一、我的案子目前已經開過偵查庭第一次過、在第一次開庭時檢察官利用被告在回覆庭上問題時,被告因有提出資料給庭上,後在庭上問話到一段落時,庭上說請被告回去準備答辯書狀,因此順便將被告遞上來的簡單資料及我將開庭前補送的補充告訴理由狀,順手的將我的書狀一併交給我的被告,在要畢庭前我提出異議,請庭上檢視我的書狀去那裡,這時庭上檢視桌面一下,很快告知庭下的被告,我的書狀在你被告處,被告也很快的將訴狀還給庭上。
二、我當場處置聲明庭上迴避、並提迴避狀。
三、我立即向地檢署案鈴申告、告庭上瀆職。
四、我昨收到地檢署函、本案簽結、收到後我感到離譜;因為連開庭都未開過庭的案子,庭上的案子就這樣簽結,當然函有檢察長及另一承辦檢察官的決行。
五、我收到函疑問是這是告訴案,非檢舉案、檢察官竟已申告及檢舉併用表示查無該庭上違法事情,又補充說明這是為被告防禦權所為。
六、我看了之後接受檢察官所謂防禦權說法,但不接受檢察官形容說法、並非事實、因這是不坑不哈的狀況下、未在提示狀況下,加上訴狀內均是被告違法證據資料,庭上若依法提示被告違法事項,這是合法的,但將我的訴狀是疑暗渡成倉交給了被告,這似乎依法程序完全錯了,若不是我警覺性高這訴狀已經被被告帶走了,這與偵查不公開的原則、失去正義作為,草率簽結,我不能接受,因為有太多疑點均未經調查過。
請問律師:
一、我在高雄我可以再提告嗎?是向何法院檢察署再提告?因為有一事不能二告原則。
二、本案書函依規定論應屬行政程序法的作為,我可以向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提訴願抗議嗎?
三、我採司法再提告及訴願併案進行可行嗎?
四、我再提告的告訴訴求改由洩漏秘密及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等罪可行嗎?
五、我不希望一定要告任何人,但我希望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立場,不可以任公務員未調查程序,就逕覆簽結,這就有違法律及司法公正,若依法調查程序證明檢察官是清白或過失,這樣的結果我想我會接受。
謝謝您的回覆
A:
王先生:您好!
1.已向地檢署告訴的同一案子,不能另外再次提告,此為一事不再理的原則使然.否則被告及法院將沒完沒了!
2.您已向管轄地檢署檢察長聲請檢察官迴避,依刑事訴訟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由檢察長核定.如對其核定有所不服,同條雖無如第23條得抗告之規定,惟依法院組織法第63條檢察長之指揮及監督權,及第64條之介入權及移轉權,應可敘明理由請求該管檢察長,或高等,最高檢察總長運用其職權為適當之處分.
3.將告訴人提告之內容提示予被告使其為適當之防禦,或提答辯,本有助早日釐清案情,惟將書告訴人書狀直接交付被告取回,自己不留,似與機關受理文書之程序,及應有之作為有違,是否洩密及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自可接受調查.
4.檢察長對於您聲請迴避案是否未經調查逕自簽結,仍須視其答覆內容而定,如確有事實混淆之處,自可依前開程序申覆或向其上級檢察長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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