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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損商譽,公然侮辱,著作權,恐嚇罪


胡OO 發問於 2006-05-13 | | 民生消費休閒業

Q: 大律師您好:
1.A先生於公開網路論壇與聊天室針對本人以「無恥,下流...」等字眼發表文章,是否明確觸犯公然侮辱罪?
2.A先生於該網路銷售與本人同廠牌商品,盜用本人拍攝刊載網路之照片,是否明顯侵犯本人著作權?
3.A先生於本人提出指正時仍無悔意,並向該論壇網友發表"如果他(指本人)在南部的話就讓他死的很難看及找兄弟堵他...等言論"是否明顯觸犯恐嚇罪?
4.本人為公司負責人,是否可同時提出毀損商譽的告訴?
5.若本人欲向A先生求償,是否於上述案件判決成立之後以判決書另提出民事賠償訴訟?亦或是同時提出訴訟?
6.若請律師處理上述案件,是以各案件分別收費,或是上述案件求償後的一定比例當作報酬?

感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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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您好:
  1只要對方對不特定多數人,使用客觀上足以貶損你的社會地位或價值的言語,在法律上應該都有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所以如果該論壇或聊天室是可以讓不特定多數人所進入或讀取的話,應該都算是符合公然的要件。而不論下流或是無恥,依照社會通念,都早已算是貶損他人人格的話語,所以就這一部分應該也該當侮辱的行為要件。
  2只要你的照片具有原創性,除非符合著作權法上的合理使用情形外,都應該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但刊載在網路上的著作,本來就十分容易讓人重製及使用,所以必須視其使用情形,依照著作權法第65條的規定去判斷,是否會因為符合合理使用,一般而言,如果是創作性很高的著作,被他人利用作為商業使用,那麼對方被認定為合理使用的機會就大大降低,相反地,對方必須因此負起民事賠償,甚至刑事處罰的機會就會大大提高.
3只要對方使用的言語,有可能使人因此心生畏怖的話,都有可能構成刑法恐嚇罪嫌,以本案對方使用的言語,除非我方以為對方在開玩笑,或其他特別場合而不以為意,否則應該很有可能構成恐嚇罪嫌.
4如果對方針對的都是你個人的行為,那麼即使你是公司負責人,也不能以公司的立場,向對方請求商譽損害的賠償,何況若對方是針對你個人, 貴公司也不一定會發生什麼商譽損害.
5一般只要牽涉刑事犯罪,通常建議在檢方起訴後,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可,除非民事賠償的時效已經快要經過,或是在刑案尚未起訴前,時效即將經過.
6關於律師的費用,並沒有強制規定應該合併或分別收取,也不一定是以求償後一定比例收費,凡此,均得由雙方於事前協商,但為使雙方權利義務較為清楚而有依據,建議不論以何種方式委任,都一律以作成書面契約,會比較妥當.
參考法條:
  刑法309:[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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