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以下問題:
1、當事人舉出假證據時,律師可否於法庭提出?
2、律師有理由相信當事人向律師說明之事實,但律師發現當事人提出的證據是假的可以否認嗎?
3、對造提出真實證據,律師是否可以否認?
4、甲律師幫A辯護時表現很好,對造B可不可以在另外與A的案子中,請甲擔任律師為他打官司?
5、法庭秩序維護權是否及於律師?
謝謝您的回復
A:
ANGEL: 您好!
謹依所提問題說明個人看法如下:
1.依律師倫理規範第23條規定:律師於執行職務時不得有故為矇蔽欺罔之行為,亦不得偽造,變造證據,教唆偽證,或其他刻意阻礙真實發現之行為,因此如明知當事人交付之證據屬偽造之證據,自不得提出於法院.
2.律師如發現當事人自行提出之證據係偽造時,可不使用該證據,至於是否加以揭穿,因其係受當事人所委任,基於受任人之忠實義務,亦無否認當事人所提證物真實性之義務.
3.證據之真實與否係法官判斷之權責.律師站在對造代理人之立場否認他方所舉之證據之真實性,舉出自己之理由以說服法官,乃律師腳色之天職,只要不違背倫理規範及國家法令,否認對造之證據並無不可.
4.律師在某案替A辯護,在另案代理A之對造B與A打官司,只要非同一案件有相衝突的利害關係,應屬無妨.
5.法官之法庭秩序維護權當然可及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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