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因債務人93年至95年期間參加本人所招攬互助會共30會
而債務人在第三會時就標走
並開立本票十八張,每張票面金額13500元
但債務人所開立本票無填寫到期日及發票日期
請問:
1、本票問題要如何處理?
2、我已在96年10月份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告債務人詐欺罪,96年10月23日地方法院檢察署開庭,債務人未到場,目前已被法院通緝,接下來我該如何處理?
謝謝您的回復
A:
[quote:d422c6feb5="戴燕慶"]因債務人93年至95年期間參加本人所招攬互助會共30會而債務人在第三會時就標走,並開立本票十八張每張票面金額13500元,但債務人所開立本票無填寫到期日及發票日期請問要何處理,我已在96年10月份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告債務人詐欺罪,96年10月23日地方法院檢察署開庭,債務人未到場,目 前已被法院通緝,接下來我該如何處理[/quote:d422c6feb5]
一、本票必須記載發票日,未記載發票日,本票債務尚未發生,亦既本票是無效的。又除非發票人有授權記載發票日,否則持票人也不能自行填寫。
二、本票雖然無效,但提問人仍可基於「合會」(互助會)法律關係向債務人求償。
三、詐欺是否成立,仍須視會員當初有無失詐術或冒名等情形而定;但請提問人特別注意,如果主張詐欺,屬民法上之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只有二年,必須及早提起民事訴訟,不能靜待刑事偵查,否則請求權會因時效完成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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