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我找工作時因為貪心,被騙了帳本和提款卡
(是在馬路旁給對方業務收走的)
因為帳本裡沒錢,所以被騙後沒有馬上處理
我不知道對方的公司地址
聯絡電話也沒有存底(對方是用網路電話)
事情發生一個星期左右,我去銀行辦理帳本遺失
才發現我的帳本被對方拿去詐騙,變成疑似帳戶
我馬上到警局報案,結果警察幫我做了口供
我是台北人,聽警察說受害人是台南人
我完全不認識受害人,我也被起訴的很無耐
四月八號我要到板橋法院
南部偵查組又傳我四月十七號去說明
請問:
1、無辜被公司當人頭帳戶我該如何處理?
2、在法庭上我該怎麼回答問題比較好?
謝謝律師的幫忙,謝謝
A:
您好:
您必須盡量收集能支持您主張之證據,也就是證明您無詐欺之犯意,亦非詐騙集團之共犯,如此才能獲致有利之判決結果。在法庭上應向法官聲請調查有利之證據,才能釐清事實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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