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的妹妹因年輕涉世不深
幫同事代為轉賣一組(17片)盜版的光碟而不慎違反著作權法
之前已接受法院之判決而付了9萬元的刑事役科罰金
現在光碟所屬公司來向我們要求民事賠償5萬元
(我妹代為轉賣的總金額約為600元,所得全數轉交給同事,沒有分毫的利益所得)
請問:
1、對方公司向我們索賠的依據是什麼呢?
2、這樣的索賠金額是否合理?
謝謝您的回復
A:
您好:
對方請求損害賠償的依據應係著作權法第88條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至於該金額是否合理,非以令妹轉賣所得總金額為唯一標準,尚需綜合案情情節方能判斷。如您認為過高,可與對方協商。
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希望對您有幫助
旭遠法律事務所 吳姿璉律師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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