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票據假處分該由何人申請?

票據假處分該由何人申請?


莊OO 發問於 2008-03-19 |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您好~


甲公司向乙公司買機器
交付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非法定代理人)丙所簽發之支票(有禁背)以支付貨款
但乙公司所交付之機器有瑕疵
甲公司欲解約,訴請返還上開支票
此時若要就上開支 票聲請假處分,禁止乙公司提示
請問要由何人為假處分之聲請人?


謝謝您的回復

瀏覽人數:4117

A:  [quote:fdc872cb5f="莊雅寧"]請問,甲公司向乙公司買機器,交付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非法定代理人)丙所簽發之支票(有禁背)以支付貨款,但乙公司所交付之機器有瑕疵,甲公司欲解約,訴請返還上開支票,此時若要就上開支 票聲請假處分,禁止乙公司提示,問要由何人為假處分之聲請人?[/quote:fdc872cb5f]
依票據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票據為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或票據權利應受限制之人獲得,原票據權利人得依假處分程序,聲請法院為禁止占有票據之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之處分。」之規定,「原票據權利人」得聲請假處分,而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都可以是「原票據權利人」,故只要在聲請時敘名自己是「原票據權利人」即可聲請。下列研究意見可資參考:
法律問題:票據為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或票據權利應受限制之人獲得時,其直接前手如為發票人,得否依假處分程序,聲請法院為禁止占有票據之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之處分?
司法院第一廳研究意見:
     按所謂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之人,係指無處分權之人(如竊取人或拾得人)及由該無處分權人以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票據之第三人而言。又所謂票據權利應受限制之人,係指票據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而言,另票據法施行細則第四條明定「原票據權利人」而不曰「票據權利人」,當然係指若不喪失票據則得行使該票據權利之執票人而言,文義至為明顯。本題發票人為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或票據權利應受限制之人之直接前手,自屬原票據權利人,應得聲請假處分,研討結論採乙說,核無不合。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