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先謝謝您的回答
再次提供較詳細的資料如下:
一、行政執行處確實是針對公司的欠稅,要求公司的法定代理人(亦即董事),負繳清之責。
二、若因為公司欠稅超過一定金額(100萬),則依法是可以對董事限制出境的,這亦能理解。
三、惟依據經濟部函釋,董事辭職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只要意思到達公司即可。經確認經濟部登記資料
上,董事並未變更。
四、但目前行政執行處卻指出,董事應對任期內的公司欠稅,負清償之責。亦即假設董事任期為90-93年,
惟董事於91年中已向公司及經濟部寄發信函表示辭去董事職務,經濟部亦有正式回函;而行政執行處即
表示公司90年度的欠稅應由董事負責繳清?
五、準此,行政執行處說法是否有理?又,是否可以經濟部之函覆,據以向行政執行處提出行政訴訟?
再次感謝。
A:
[quote:bb252aca0b="被執行的董事"]律師您好
先謝謝您的回答
再次提供較詳細的資料如下:
一、行政執行處確實是針對公司的欠稅,要求公司的法定代理人(亦即董事),負繳清之責。
二、若因為公司欠稅超過一定金額(100萬),則依法是可以對董事限制出境的,這亦能理解。
三、惟依據經濟部函釋,董事辭職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只要意思到達公司即可。經確認經濟部登記資料
上,董事並未變更。
四、但目前行政執行處卻指出,董事應對任期內的公司欠稅,負清償之責。亦即假設董事任期為90-93年,
惟董事於91年中已向公司及經濟部寄發信函表示辭去董事職務,經濟部亦有正式回函;而行政執行處即
表示公司90年度的欠稅應由董事負責繳清?
五、準此,行政執行處說法是否有理?又,是否可以經濟部之函覆,據以向行政執行處提出行政訴訟?
再次感謝。[/quote:bb252aca0b]
執行處所述並無理由。
如果有對你個人財產執行或請求你以個人財產清償或你對你是否為公司董事有爭議,可先提訴願再提行政訴訟,或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之規定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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