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本公司前為因應勞退新制,配合將勞健保轉移至關係企業,數月之後再轉回公司,本項作法並未圖利公司亦未影響員工薪資所得,特別先向員工宣導獲得同意後才辦理,現公司與某位離職員工因案訴訟中,該員工藉此要檢舉公司偽造文書等罪,以作為和解的條件,請問是否有違法之情形?真會被起訴嗎?本公司該如何因應類似要脅的條件?法院判例如何(罰鍰或判刑)?
謝謝!
律師
A:
您好:
偽造文書罪章中,並非全部針對自行偽造公文書或私文書加以處罰,而且也針對某些利用不知情公務員,進行某種偽造文書行為的犯罪加以處罰.
以本件而言,雖然承辦人員不是自行偽造相關書面,但卻可能因為在申辦過程中,使公務員依照你們提供的訊息或書面,制作了不實的公文書,這種犯罪就是一般所稱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即使可能不會對特定行為人造成損害,但司法實務上早已針對這種犯罪,逐漸演變出一種所謂[影響公務機關登載資料正確性]的損害,也就是說雖然相關人士沒有人直接受到損害,但法院還是會認定已經造成公務機關職掌登記業務的正確性,已經因為犯罪行為而受到侵害,進而認定犯罪成立.
至於法院在認定時,通常會斟酌犯案情節輕重,犯案目的,以及公務機關資料損害的規模等等情節去量刑,一般而言,通常有可能判在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的徒刑,如果行為人沒有前科,且態度良好的話,也有可能取得緩刑的宣告.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公司在事前曾經向員工告知過,那麼檢舉人也有可能因為事前知悉,而且刻意配合而成為犯罪的共同正犯.
參考法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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