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主旨:若雙方私下已寫和解書但尚未呈交警方撤銷,對方又生變掛,那麼此案算已達成和解嗎?前面的和解書是否生效?
律師您好:
家中有一批珍藏陳年威士忌約109瓶
因為我們不知如何找管道轉賣
一個朋友自告奮勇說他有管道可以賣酒
後來聽對方說一直沒有找到適合的買主
所以約莫一個月後我們就改變心意不賣欲將酒取回
但對方卻拒絕還酒,還推說在等待新買主的確認
最後竟然避不見面
於是我提起侵占告訴,隔幾天後找到對方
對方坦承已將酒轉賣,所得金錢已脫手
本來我們有意願達成和解
於是叫他簽本票,約定每月攤還日期
並在和解書上註名
但對方自提告後一直不守信用,常出爾反爾
因此我們希望將原簽定之本票改由50張兌付
必需先收到前一個月的還款後才願撤銷
本來對方昨天約要重新寫和解書,後來又藉故失踨
我想請問:
1、雙方已寫和解書之情況下(雙方各持乙份),我若不撤銷告訴,和解書仍有效力嗎?
2、有沒有方法能聲請前面之和解書無效,繼續此案之告訴呢?
不懂法律之處,務必請律師解釋
謝謝!!
A:
您好:
1、和解書,是歸類於所謂民事部分的和解,跟你撤不撤銷告訴是沒有關係的,就算你不撤銷告訴,和解書依然有效,只不過,檢察官會考量你們有和解了,可能作緩起訴處分。
2、以目前情況看來,你不是聲請和解書無效,且和解書已簽訂,也無法聲明解除或無效。應該說,你可以在檢察官面前說,雖然已經簽和解,但是對方卻出爾反爾,至今未清償你分文,因此請檢察官繼續偵查,並請檢察官將對方提起公訴。
3、另外,依你所敘述案情經過,本案應該要改提詐欺告訴,而不是侵占告訴,因為你當初是因為賣酒而先將酒交給對方,對方並不是「持有你的東西」,因此不構成侵占。你可以在檢察官開庭時,當面跟檢察官說你要改成詐欺告訴,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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