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
1、未成年的青少年和別家公司簽的合約成立嗎?
2、如果不行,那可以代表一家公司簽約嗎?
3、有其他方法可以使未成年的青少年簽的合約具合法效力嗎?
謝謝您的回復
A:
您好,
您並沒有言明未成年人是幾歲,法律上,未滿七歲為完全無行為能力人,滿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原則上,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而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依題示,您的問題比較有可能的是滿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
1、就此部分,要看青少年是依何種身分與別家公司簽約,若是單純以個人名義簽約,依法律規定,應該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才會有效。
2、若青少年代表一家公司簽約,又另當別論,若是經其法定代理人允許而有營業之能力,還是會視為成年人,所以若他能代表一家公司,則當然可以簽約,且簽的約就會有效。
3、如上所述,相對人可以定一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青少年的法定代理人,看是否同意其簽契約的行為。
4、法律本就是要保護未成年人,只在例外的情形下,未成年人才會被當成成年人看待!因為你只問青少年的問題,而沒有提供完整具體事實,只能就法律規定供您參考!
第 76 條
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第 77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 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第 78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第 79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 之承認,始生效力。
第 84 條
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有處分之能力。
第 85 條
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 業,有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就其營業有不勝任之情形時,法定代理人得將其允許撤 銷或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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