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於95年9月18日起共有6張支票被跳票,共近120萬元
開票公司負責人夫妻逃往大陸
當時我並未採取任何行動(支付命令也無用)
友人建議一年內需申請債權憑證
昨日至法院,諮詢人員建議我假執行
待我寫完狀,法院收件需要先繳12000多元的裁判費
諮詢人員表示案件判決前若不繳,法院會駁回
可是跳票是有銀行紀錄的也有紅單,這樣還不能證明嗎?
想說先去國稅局確認對方是否仍有財產
但國稅局說支票不算是法院文件因此無法直接調閱
請問還有其他法律途徑可解決嗎?
雖然不是一定要馬上要回錢
但我仍想有個憑證或是證明對方欠我錢
而不是時效一過等她回台灣時大家也拿他沒辦法
再次感謝您的回覆!
A:
一、對支票發票人之請求權時效只有一年而非一年半。
二、如果已經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而無效(未送達),建議直接起訴(可聲請公示送達)。
三、假執行聲請是依附在起訴狀,提問人應該是起訴附加假執行聲請,故要繳交裁判費。
四、要有法院確定判決才能聲請債務人財產資料,或者提問人可以先聲請假扣押,再依假扣押裁定書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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