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投資了300萬於一間總資本達2,500萬的私人公司
第一年的核數報告裡顯示有1,100萬的虧損
同時亦顯示有1,100萬的壞賬
經查核其來自二位股東的未付股本
更甚者其中一筆達660萬竟來自一位最大的股東的借貸
之後被處理成壞賬及營運虧損
追問之下
大股東表示是會計錯誤,但又交不出注資的實質証據
現有以下問題 :
1. 大股東此舉是否有刑事責任?
2. 我想退股,有什麼有效方法?
謝謝您的回復!
A:
您好:
1.依公司法第9條的規定,「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一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裁判確定前,已為補正或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已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所以大股東就此可能會有刑事責任,另若股東有驗資之行為,也會違反商業會計法。
2.至於退股的部分,依不同的公司類型會有不同的處理方法,如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可自由轉讓,但有限公司出資之轉讓則需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故處理方式並不可一概而論。
誠一國際法律事務所
蔚中傑 律師
2704-002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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