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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監察人之責任義務


顏OO 發問於 2008-01-24 |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您好~


本人於十年前應親戚之邀,擔任某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
後因本人經常出國逐漸忘卻此事
據悉,此公司十年期間並未有實質營業行為,亦未曾召開股東會
近日該公司某董事提請法院要求解散此公司
原因為該公司負責人(董事長)涉嫌掏空公司,影響其權益
並寄存證信函給本人,要求承擔相關賠償責任
特註:董事長與該董事為夫妻關係,本人則為董事長之親戚


擬請教問題如下: 

一、該公司既已十年之久未曾營業,且未曾召開股東會,則本人之監察人職務是否自動解除?法律上是否有相  關規定?

二、若該董事之聲請解散生效,本人是否應付相關賠償責任?(所謂董事長掏空一事)

三、本人是否可以在法院判決解散之前先行辭去監察人職務,則是否可免除該項賠償責任?

四、有無其他建議可解決此事?因此事實為董事長和董事兩夫妻之間的財產糾紛,實與本人無關。


謝謝您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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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依公司法第217條之規定,「監察人之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監察人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監察人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期限屆滿時,當然解任。」所以除非符合「期仍不改選」之規定,否則尚難構成當然解任之事實。建議你可以向公司發函提出辭去監察人職務的意思表示。
二、依公司法第8條第2項之規定,監察人僅有在執行業務範圍內才是公司的負責人,除非有符合公司法第214條監察人執行職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怠忽職務,致公司受有損害,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之規定,才有損害賠償之問題。至於你是否要負責,就要看是否有怠忽職務,致公司受有損害(董事長淘空公司)之具體情形,尚難一概而論。
三、因自己的怠忽職務,而已經產生的賠償責任,並不會因為嗣後的辭任而免除。
四、建議你可以向公司發函提出辭去監察人職務的意思表示,並表達淘空一事與你無關,與對方協商解決。

以上意見,供你參考。

誠一國際法律事務所
蔚中傑 律師
2704-002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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