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於今年9月購買一棟總價約1200萬的房子
並支付100萬訂金
此屋尚在興建中,預計隔年2月交屋
本人為使用上便利,興建中做了一些水電變更
隔了2個月因個人因素考慮日後不便入住
故想與建設公司解約
請問:
1、一般與建設公司解約條件是什麼?
2、解約會要求購屋人支出什麼費用嗎?
3、如果建設公司不退還訂金或只退50萬的話,是否合理或符合比例原則?
4、如果個人負債比過高無法貸到想貸款金額是否構成解約要件?
謝謝您的回復
急!急!請告知!謝謝
A:
一、契約成立以後,除非雙方合意解除或有法律、契約所規定之情形,否則是不能單方解除契約的。
二、要看契約約定,有的契約會規定沒收全部已繳納之價金,有的規定沒收訂金。
三、全部價金1200萬元,沒收50萬元,比例似乎不高,如提問人認過高,可主張違約金過高,訴請法院酌減。
四、這是個人因素,通常購屋契約會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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