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若於臺灣應徵工作時
資方於辦公室(臺灣)說是境外公司,工作地是大陸
結果勞工未被保險便直接至大陸工作
未滿30天只滿21天便離職
資方事後巧立名目將薪資灌為:
本薪 0.375
伙食津貼 0.025
交通津貼0.1875
職務加給 0.170625
績效獎金0.170625
加班津貼 0.01875
全勤獎金0.0525
合計成薪資
依資方公司規定到職未滿一個月薪按本薪計算
(伙食津貼/ 交通津貼/----加班津貼/全勤獎金全為)
此是於發薪後才知此細項規定
ps:該公司於臺灣是有登記的,但對外稱境外公司
請問我該如何爭取被侵蝕之權益?
謝謝您的回復
A:
懷敏,您好:
到台灣的法院起訴。
黃國鐘 敬上
97年2月13日
律師
A:
1.請先蒐集有利證據,例如:公司(台灣)招募廣告,應徵文件,僱傭合約 或通知(確認)上班之書面,薪資袋.名片,員工識別證(正式或臨時),同事/證人..等等.
2.如果證據能初步證明您確實是該台灣公司所僱用只是工作地點在其他地區, 則不妨向該公司所在地之政府勞工主管機關(例如台北市勞工局)申訴及申請調解.
3.該公司如果是適用勞基法之行業,則有勞基法之適用,雇主並應為員工投保勞保及健保. 至於勞工之報酬無論名目為何,只要性質上為"經常性給與", 即屬於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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